1、職工在離崗或退休后被診斷為職業病能否申請工傷認定?
能
職業病
職業病是職工在從事職業活動過程中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引起的,與外傷事故和急性中毒相比,職業病具有一定的潛伏性和遲發性,為了保護罹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已實現了對職業病職工的保障。
因此,職工在離崗或退休后被診斷為職業病,也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2、這種情況下申請工傷認定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規定:
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當時沒有發現罹患職業病、離開工作崗位后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退休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后,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
?。?)職工勞動或聘用合同期滿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后,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
也就是說,符合上述條件之一,在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申請工傷認定。
3、離崗或退休后被診斷為職業病并被認定為工傷可享受哪些待遇?
待遇
?。?)退休人員因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符合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條件的,按就高原則以本人退休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或者確診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養老金為基數計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勞動或聘用合同期滿或者本人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后因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并評定傷殘等級,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以本人工資作為基數享受相關待遇的,按本人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發相關待遇。
需要說明的是
職業病人員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中明確的用人單位在該職工從業期間依法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未依法為該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相關項目和標準支付待遇。